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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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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07 10: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程序,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院校代码:142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中起点升专科。

第七条 招生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商务、大数据与会计、工商企业管理、学前教育、金融服务与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机械制造及自动化、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商务英语、现代物流管理。

第八条 学制:3年。

第九条 学习形式:

1.业余:以业余授课为主,辅之自学和网上课程学习平台学习。

2.函授:以自学和网上课程学习平台学习为主,辅之必要的面授。除商务英语专业为业余招生外,其他专业为函授招生。

第十条 经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校负责电子注册,可网上查询,国家承认学历。

第十一条 学习地点:

1.校本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区大学路3号。

2.校外指定教学机构:学校在广东省内设立的校外教学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成人高校招生政策,研究、制订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细则,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录取与组班

第十五条学校2022年计划面向广东省招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新生,招生计划以广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六条招生对象:具有高中(含职中、中专、技校)毕业证书或高中同等学力的应届毕业生或社会考生。在学习期间,学生户籍不转入学校。

第十考生须报名参加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1.报名:考生登陆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志愿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报考信息和缴纳考试费用。

2.考试时间:以广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3.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按照广东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分科类按招生计划的相应比例调取考生电子档案并择优录取,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专业录取人数不足15人的,不开班。经考生本人同意,考生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因录取人数少不开班的,学生将被转入校本部或其他校外教学点学习。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二十一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二十学校执行广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学校录取结果通过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新生注册、复查收费

第二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学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 学校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按学年收费:文史类专业学费:2300元/生·学年,理工类和外语类专业学费:2600元/生·学年,学费按3年收取。

 

第六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306006

传 真:0769-23306199

电子邮箱:jxjy@dgpt.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dgpt.edu.cn

继续教育学院网址:https://jxjy.dgpt.edu.cn/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区大学路3号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楼B309,邮编:523808。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监督电话:0769-23306846

传 真:0769-23306846

电子邮箱:sjjcc@dgpt.edu.cn

 

附则

 

第二十本章程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三十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一审:阎红梅;二审:司衍雷;三审: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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